4.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,机动车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;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,认定为“遇前方道路受阻时,进入路口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,处200元罚款处罚,并按规定记2分。
5.机动车通过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;未避让直行车辆、行人,影响或妨碍直行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分别认定为“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”或者“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人先行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,处100元罚款,并按规定记3分。
6.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路口掉头,违反规定的,分别认定为“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”或者“在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,处200元罚款处罚。
7.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,应当停车让行;未停车让行的,认定为“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,处200元罚款处罚,并按规定记3分。
8.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;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,认定为“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处20元罚款处罚。
9.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,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,认定为“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,处20元罚款处罚。
10.非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右侧通行,在道路左侧逆行的,认定为“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,处20元罚款处罚。
11. 行人遇红灯时,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的,认定为“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处10元罚款处罚。
12.行人通过路口时,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,分别认定为“行人通过路口未走人行横道的”或者“行人通过路口未走过街设施的”违法行为,依据《北京市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,处10元罚款处罚。